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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城镇就业再就业贷款专项贴息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于:黔南123 发布时间:2007/6/22
黔南府办发(2005)139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

  黔南州城镇就业再就业贷款专项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州府有关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人行黔南州中心支行《黔南州城镇就业再就业贷款专项贴息实施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黔南州城镇就业再就业贷款专项贴息实施办法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人行黔南州中心支行
  (2005年11月3日)


  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就业再就业,州财政从2005年起安排100万元建立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贴息专项基金,为落实和做好贴息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贴息政策的对象和范围
享受贴息政策的对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黔南州下岗失业人员及中央、省属落户黔南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3年7月30日以后在银行(含信用社)贷款用于本人再就业的自谋职业者、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者(包括已取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非贴息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适当向夫妻双方下岗和“4050”人员等特困群体倾斜。
二、贴息起止时限
贴息期限: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直至将贴息资金用完为止。
三、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
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贴息贷款额控制在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按实际发生的、应缴纳的银行利息,予以贴息。
四、贴息审批机关
贴息审批机关:由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和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对贴息项目进行审批。
五、贴息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州财政局设立贴息资金财政专户,该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记帐,专项管理。
六、具体操作规程
比照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程序办理贴息手续。
(一)个人提出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核收贷款利息清单(如果贷款金额超过2万元的,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要在贷款利息单上注明2万元贷款利息的金额,少于2万元的按实际发生应缴利息),再就业项目(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按季度向所在地的县(市)商业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省在匀企业和州属在匀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向都匀地区的商业银行和州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县(市)核实初审。每季度末、县(市)的商业银行填报《黔南州再就业贷款贴息申请表》,报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由县(市)商业银行,季后5日内上报州商业银行。州商业银行按季度(在季后10日内)报州劳动保障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黔南州再就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黔南州再就业贷款贴息汇总表》、《黔南州再就业贷款贴息清单》和申请人的《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贷款利息清单复印件。
(三)州集中审批。州劳动保障局收到州各商业银行报来的材料后,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共同审批完毕。
(四)划拨贴息款项。经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和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同意贴息后,由州财政局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发放贷款所属的州级商业银行,再由州级商业银行按各县(市)实际贴息金额下拨。
七、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原来已经获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享受了贴息的,不再享受此贴息。
(二)只补贴2005年10月1日以后至贴息专项基金用完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即此期间为了实现再就业在银行贷有款,而且发生了实际支付给银行的利息。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帮助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把贴息政策原原本本交给下岗失业人员,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暗箱操作,杜绝营私舞弊。监督电话:825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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